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州房协”)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州房协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并号召全州房地产企业共同遵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严格规范开发建设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第四条 保证房屋质量。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建设规范和标准,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劣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坚决抵制偷工减料行为,努力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房地产产品。
第五条 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自觉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做到明码实价,公开透明,不用阴阳合同,不弄虚作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不发布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信息,不误导消费,保证广告宣传与实际效果一致。
第七条 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抵制合同欺诈,保证合作伙伴的合同主体地位平等,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八条 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合理正当权益,组织实施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倡议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对违反本公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以下惩戒:
(一)在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公开曝光,并在会员工作群、房协网站、有关报刊杂志上公告;
(三)若是本会会员单位,则暂停其会员资格半年;属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的,经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解除其相应的协会职务。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约经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签署栏
经认真研读本公约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作为本公约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和践行《德宏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律公约》,接受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本公约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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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芒市体育运动中心南三门
电话:0692-2109817
收件人:祁志国、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