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继续坚持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德宏州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实际情况,立足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完善“保障+市场”的土地与住房供应体系,形成小户型、改善型、外向型多元化住房供给模式,打造租售并举的一体化运营格局。住建部门要科学编制2025年住房年度计划和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实现“地、房、人、钱”要素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分别于2025年3月31日、2026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配置停车位指标。坚持规划引领、设计引导,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停车位配建指标。户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200平方米,按2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大于或等于144平方米,按1.5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按1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按0.8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按0.5车位/户配建。
三、强化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实现房贷利率市场化。下调各期限品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持续推进融资协调机制落实见效,切实做到合规项目及时纳入“白名单”,支持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四、优化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城区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若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城区范围内有两套或两套以下成套住房的,且将两套或两套以下成套住房在“德房通”挂牌出售30日以上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首套住房的标准认定;有两套成套住房但仅挂牌出售其中一套的,根据挂牌套数进行核减,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认定。具体条件及程序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五、推行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支持鼓励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搭建平台实施中介机构代售、旧房换购等多种形式的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住房消费需要。实施“以旧换新”期间,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发〔2023〕64号)所提出的相关购房补贴等措施。同时,鼓励房地产企业对“以旧换新”的消费者给予相应的购房优惠和佣金抵扣房款等政策。
六、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联动推出相关优惠措施,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金融机构、产业园区、大型民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等开展团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团购专属房源和专属优惠,对满足一次性团购3套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的85%。
七、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围绕“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地方”目标定位,全力打造“旅居康养城市”名片,打通东北三省、西部、西北部等重点城市和缅甸外销市场,2024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州外团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均在80平方米以下,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可享受已缴纳契税额8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指导房企做好住房产品研发,配套城市旅居康养地产交易展厅,打造旅居互联网+服务体系,多渠道定期组织线上线下展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形成以轻工和纺织等产业多元发展,带动人口及资源的聚集,吸纳人才和劳动力,实现房地产去化和地区经济发展。全力推动向“好房子”转变,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居住品质的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措施第二项、第四项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