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丽市行政审批局: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加大全州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遏制变相捂盘惜售、打击“假退房、真转让”等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同时也为防止国家税费的流失,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房[2018]226号)文件规定,现结合全州商品房网签网备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上签约后,开发企业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住建部门办理网签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签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预售合同,且在未交付使用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不得转让;已竣工交付并办理了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为购房人提供办理房屋交易、登记必要材料,双方共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预售商品房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予办理退房及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由相关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凭证再行转让。
二、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
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共同到当地住建房管部门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退房的,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全部)、当事人身份证明(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根据购房人说明的理由提供相应材料,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1.因购房人对所购房层因质量或结构问题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鉴定机构出具的认定书(鉴定书);
2. 因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规划部门、设计及审图单位等相关意见及资料;
3.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申请注销合同的,需要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并经住建部门审查备案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4.因购房人留学或出国定居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
5.因购房人工作调动离开本地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
6.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购房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商业贷款机构应通过贷款系统向德宏州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推送购房人的贷款审批结果;
7.因购房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和户口本;
8.因购房人夫妻之间发生离异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经民政部门认可)或法院判决书;
9.因购房人发生继承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继承公证书;
10.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未能及时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费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以该项目房产抵债签订合同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双方的施工合同、供应材料合同、借款协议书及开发企业已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11.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因其中一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注销合同备案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12.购房人或共有人入狱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判刑或服刑相关资料;
13.购房人因资金(收入)困难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相关收入材料;
14. 因开发企业责任,逾期交付或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理房屋登记以及其他理由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受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注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以办理。
(三)因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办案需要要求退房的,买卖双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纪检、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文书,可予办理。
(四)买受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收入困难的,县市住建部门不予受理注销合同备案申请;
(五)买卖双方无正当理由且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六)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先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再行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
(七)购房人申请退房的,可在项目售楼部、政府门户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线上、线下办理申请手续;开发企业接到退房申请后,应在3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退房决定,双方约定同意退房的,共同到当地住建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不同意退房的,应说明理由。
三、实行新建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政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双方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对外销售,需由县市住建房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认购摇号再销售,法院、检察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等统一组织拍卖或判决的除外。
(二)在同一预售许可项目内,且尚未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前,购房人申请换房,换出的房源可不参加摇号,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三)退房房源通过“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高于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不得价外加价。
(四)退房房源统一在州级、县(市)级政府性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幢(栋)号、房号、楼层、面积、单价、总价和售房单位及报名联系方式等。
(五)公示期内,认购人按照公示的商品房已退房源信息,可在德宏州房地产交易信息网、州和县(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网站、州和县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以及项目售楼中心进行登记,并签订《商品房退房申购摇号协议》,取得《商品房退房申购摇号确认单》,缴纳申购保证金壹万元;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监管,购房人未能成功购买房屋的,申购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途径,退回付款人的银行账户;每套退出房源,每人每月只能申购一次。
(六)商品房退房房源公示期满,仅有1人申购的流号,再行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仍只有1人申购的,无需再行摇号可直接确定购房人,经当地住建房管部门审核后,开发企业在3日内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购人交纳的申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
连续两次公示期无人申购的房源,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房地产和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后,可解除房屋销售限制,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申购超过2人(含2人)的房源,在县(市)房地产和住房保障中心与公正部门监督下,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
(七)县市房管中心每月28日(节假日顺延)或根据退房房源情况确定摇号时间,组织退房房源摇号活动,摇号活动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摇号地点由县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确定。参加退房认购摇号的群众,须携带认购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购资格登记,参加退房申购摇号。申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购手续,《委托书》须经过公证。如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可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的,《委托书》可不需公证。逾时不到或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无故不参加摇号也未委托他人参加,摇号人仅有1人或无人参与的,此套房源流号;
申请退房摇号的开发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并按照公正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八)摇号结束后,公证部门宣布中签结果,开发企业当场为中签者颁发《德宏州商品房退房房源中签确认书》,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对中签者设置限制条件。中签人、认购协议签订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人应保持一致,不得变更合同主体。中签者无故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被放弃申购的房源将继续进入下次的退房房源名单;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双倍赔付申购保证金。
(九)商品房退出再销售房源申购定金专户设在芒市农村商业银行勐焕支行,账号:5500014378162012。
(十)公证费等公开摇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四、网签合同备案变更办理
网签合同备案的变更,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1.首付款或付款方式变更的;
2.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
3.购房人在同一项目更换商品房的;
4.购房人更换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
5.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
6.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
7.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买受人变更的;
8.协议离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合同备案变更提交的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申请书;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全部,收回);
3.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查验、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明;
4.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材料:
a.夫妻之间变更的,提供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原件)、结婚证(原件查验,收复印件);
b.首付款、付款方式及商品房变更的,提供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协议;
c.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的,提供原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贷款未获批准证明;
d.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单方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变更手续,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原件1份)或裁定书(原件1份)或调解书(原件1份)或仲裁裁决书(原件1份);
e.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第一继承人全部到场办理变更手续,提供死亡证明、第一继承关系证明。对可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原件1份)或接受遗赠公证(原件1份)或法院判决书(原件1份)的,可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办理变更手续;
f.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单方办理变更手续,提供离婚证(原件仅供查验、收复印件)、判决书(原件1份)或调解书(原件1份);
g.协议离婚变更的,双方共同办理变更手续,提供离婚证(原件仅供查验、收复印件)、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
5.在银行按揭贷款的,需提供结清贷款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五、网签合同备案更正办理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有误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住建房管部门申请更正,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更正申请书;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全部);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
(四)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更正的材料。
六、审批程序
(一)买卖双方到当地住建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三)审核;
(四)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及更正。
七、办理时限:商品房网签合同注销、变更、更正的审核、备案,按照“立等可取”的原则,应在0.5个工作日完成。
八、相关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参与预售商品房的投机炒作,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不得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等或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却与购房人共同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合同及预告登记的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期房转让、合同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源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公司、营销人员不得炒卖或串通他人炒卖期房、甚至帮助购房人编造虚假情况退房从中牟取差价或利益(如退房服务费、更名费等)。
(二)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购人参与报名的、拒绝与中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开发企业指定申购人的, 退出房源1年内不得参与公开(摇号)销售,同时限制该企业商品房网签业务,限制新的预售项目审批等措施;申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故不到现场参加摇号的、中签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扰乱退出房源摇号秩序的行为,取消申购当事人及其配偶1年的申购资格,1年内不得参与德宏州商品房退出房源的摇号。
(三)州、市(县)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工作,一经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黑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住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串通,违规给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更正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德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申请表
2.房地产企业承诺书
3.德宏州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再销售名单
4.德宏州商品房退出房源申购书
5.德宏州商品房退出房源申购摇号确认单
6.德宏州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中签确认书
7.德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撤)销流程图
8.德宏州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认购摇号流程图
9.德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更正流程图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