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 考试辅导培训  |  考试用书 | 成绩查分入口  |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政策及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24-10-09 点击数:

各县(市)党委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局,芒市综合执法局:

为深刻汲取哈尔滨、武汉等地住户装修承重墙被砸事件教训,坚决杜绝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央组织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承接装饰装修实施单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被委托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取得营业执照、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有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等;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其它条件。

二、严格执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物业服务区域内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申报登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提供相关资料通过“德宏州物业服务管理系统”向所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由属地社区落实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也应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产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来源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以下装饰装修活动,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需经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需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拆改消防管道和设施(需经县级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六)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非产权人(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管理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业主办理接房手续时、装修开工前告知业主或装修人开工申报事宜。凡未经申报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禁止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禁止装修企业和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进行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开工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须将相关材料通过“德宏州物业服务管理系统”向属地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存档,列入日常巡查监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的,将依据相关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装修人及装修企业进行处罚。

三、落实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签订

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完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后,应及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属地社区签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管理服务费用;

(七)违约责任

(八)装修安全协议;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正在实施装修的业主但还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均应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完善,不履行补签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切实做好装饰装修日常巡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属社区要通过住宅小区宣传栏向广大业主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在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履行告知义务,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承担起日常巡查、监督、服务职责。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属社区应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每日进行巡查,并通过“德宏州物业服务管理系统”做好记录。如发现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破坏共用设施设备、乱拆乱改、私搭乱建以及其他违反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行为的,应当即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拍照留存证据;劝阻、制止无效的,即时上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属地社区和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属社区要监督施工人员做好装修期间噪音管控、垃圾清运、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要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指定的时间、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对未按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肆意堆放装修垃圾以及损坏电梯等公用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属社区应责成装修企业整改到位,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施工。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属社区及被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强化消防安全巡检,严禁违规动用火焊作业,做好临时消防给水、应急照明、用火、用电、用气、防火警示标示等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因操作、管理不慎引发火灾。

(四)做好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属社区应对业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核实,对造成共用部分损坏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并将检查记录通过“德宏州物业服务管理系统”存档。

五、加强监管执法防范安全隐患

各县(市)住建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未经批准擅自开(施)工、无资质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无或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发现属地社区未及时或隐瞒不上报和制止的,要予以通报,并报告当地社会工作部。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或隐瞒不上报和制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信用评价体系,扣除信用分值;通报后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列入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人未能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所列禁止行为的,仍迎合业主不合理要求或野蛮装修,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并进行通报曝光,且不得在我州住宅小区内从事任何装饰装修活动。

发现房屋建筑因违规装修出现墙体开裂、倾斜、地基下沉等结构安全隐患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如情况紧急的,也可由街道(乡、镇)或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开展应急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开展加固维修工程。有关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六、强化宣传提高意识

各县市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违法案例、基本知识等,增强维护房屋安全意识。州房地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室内装饰装修投诉受理机制,落实装修管理责任制,向社会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投诉,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会同自然资源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法规查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要落实好自身监督职责,在所辖物业小区内公布12345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投诉电话,形成全民监督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实施装饰装修但还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均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完善。


中共德宏州委社会工作部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9日

信息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www.dh.gov.cn/zjj/Web/_F0_0_5YE5MBZI488BD3A5B63A499992.htm)

【打印本页】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