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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政府网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8-10-08 点击数:

云南省委、省政府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性政策。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2017年10月25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有以下亮点:

(一)注重多元驱动。调动和发挥政府在政策法规制定、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体现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提供保证。

(二)注重鼓励激励。一是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允许社会力量进入。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民间资本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二是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摸清底数,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经济型酒店等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明确了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三是鼓励“医养结合”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及时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并发放执业许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闲置、效率低下、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托管和运营。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土地支持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属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落实养老用地有关优惠政策。二是明确财政补助标准。“十三五”期间,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10000元、5000元的补助。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1000元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省级承担50%。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承担。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补助标准,定期开展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融资信贷政策。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可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明确各级要将50%以上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四是税费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到位。五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师多点执业范围,鼓励医师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注重发挥特色。充分利用云南得天独厚的区位、气候、生物资源优势发展养老产业,推动形成“产业”带动“事业”的格局。重点发展融合旅游的养老健康服务业,以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民族宗教文化等优势养老旅游资源为依托,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通过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为本省和外地老年人提供符合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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